第一条 专委会名称;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性质:专委会是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由协会会员单位中具有东莞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国内专线、干线运输业务的物流及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协会章程及《东莞市物流行业自律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成员企业服务,密切成员企业与协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成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现代物流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专委会的监督管理单位是东莞市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专委会直接向协会负责。
第五条 专委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南城汽车站旁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行业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企业的合理要求,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成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开展与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和发展专线运输、车辆管理技术、业务管理、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 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团结互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 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专委会社会地位,树立成员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活动。
(七) 承担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仅单位委员一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在单位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 所在单位具有东莞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国内专线运输或干线运输的物流及相关企业;
(三) 拥护专委会章程和协会《自律公约》;
(四) 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并提交《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第九条 委员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二) 经主任会议对该申请委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专委会工作例会上公布,并发放《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专委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 做好自身诚信经营工作,维护专委会公信形象及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经费;
(五) 如实向专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如果一年不交纳经费,或一年之内连续四次迟到(特指每次迟到30分钟)或一年内累计六次不参加专委会工作例会及其它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 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或修改专委会的经费标准;
(五) 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专委会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遇特殊事宜需紧急召开专委会工作例会和主任会议的,由协会专员发放紧急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期为二年一届,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专委会秘书处在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执行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工作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专委会会议及举办专委会活动;
(三) 向专委会工作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 决定专委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 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国家的政策、方针;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秘书长可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为专委会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
(二) 检查专委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二) 配合落实专委会各项工作;
(三) 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参与政府和行业的相关会议或社交活动;
(三) 协调专委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组织协调委员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委员交纳的经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任何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专委会会计、出纳分别由协会的会计、出纳兼任。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 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主任委员)之前,必须接受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专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或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后报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及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需要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决议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及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26日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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