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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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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专委会名称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性质:专委会是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简称:协会)下属分支机构,由协会会员单位中具有东莞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国内专线、干线运输业务的物流及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协会章程及《东莞市物流行业自律公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成员企业服务,密切成员企业与协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成员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现代物流企业形象。

第四条 专委会的监督管理单位是东莞市民政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专委会直接向协会负责。

第五条 专委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白马黄金路41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行业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企业的合理要求,维护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成员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成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开展与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和发展专线运输、车辆管理技术、业务管理、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 促进成员企业之间的团结互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五) 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 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专委会社会地位,树立成员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活动。
(七) 承担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仅单位委员一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所在单位必须是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 所在单位具有东莞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国内专线运输或干线运输的物流及相关企业;
(三) 拥护专委会制度和协会《自律公约》;
(四) 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并提交《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第九条 委员加入的程序:
(一) 提交《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二) 经专责人员核查及主任会议对申请委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专委会工作例会上公布,并发放《批准通知书》。

第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专委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宣传时可使用东莞市物流行业专线运输专业委员会成员的名誉。

第十一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 做好自身诚信经营工作,维护专委会公信形象及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经费;
(五) 如实向专委会反映情况;
(六) 对于退出专委会或变更身份的成员,专委会将无条件收回专委会牌匾及证书。

第十二条 专委会准出制度:
所有委员准出制度标准:
(一)所有委员可以自由申请退出专委会。
(二) 委员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纳当年的活动经费,或一年内累积三次不参加会议,也不派出代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诚信经营、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损坏专委会名誉的。经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上公告。
专委会领导班子准出制度标准:领导班子的头衔不仅是一份荣誉更多的是一份责任,对各己所分管工作尽心尽力完成,并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与智慧。
(四)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自身条件,视时间和精力等情况,可自由申请退出。
(五)领导班子成员应起带头作用各种相关会议应该准时参加,如出现经常不准时、中途退场、缺席、在会议上未能尽责为专委会谋福利应退出领导班子。
(六)领导班子成员在所负责分管的工作迟迟没开展,不作为的或得不到成效的,经内务监督副主任和主任考核不合格的可在工作例会上向各委员提出罢免的动议经各委员投票通过后可罢免其领导班子的位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 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或修改专委会的经费标准;
(五) 决定专委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专委会工作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遇特殊事宜需紧急召开专委会工作例会和主任会议的,由专委会专员发放紧急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期为二年一届,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专委会秘书处在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执行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工作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专委会会议及举办专委会活动;
(三) 向专委会工作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 决定专委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 制定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国家的政策、方针;
(二) 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秘书长可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为专委会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职责范围:
(一) 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
(二) 检查、监督专委会各项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 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疏理和指导专委会各项工作,并制定专委会相关工作目标与战略性部署等决策  性和管理性工作。
(五) 全面监督专委会各成员企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长职责范围:
(一) 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参与政府和行业的相关会议或社交活动;
(三) 协调专委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负责帮助各委员企业的提升与发展提供可行性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范围:
(一)分别负责对外宣传、公关工作;整合资源,洽谈业务;负责内务监督,协调矛盾;组织活动、培训及会议安排;发展新委员,壮大队伍,提高质量。 
(二)准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职责范围:
(一) 代表委员参与领导班子工作开展。
(二) 协助副主任委员开展分管的工作。
(三) 参与主任扩大会议等有关重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 委员交纳的经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任何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专委会会计、出纳分别由主任委员单位的会计、出纳兼任。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主任委员)之前,必须接受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专委员会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或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后报东莞市物流行业协会及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需要注销,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决议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及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2011年10月29日专委会工作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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